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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猪屠宰企业应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
[  访问 : 1445  |  时间:  2014/5/16 11:30:23  |  可行性研报告]  

 改革开放以来,随着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,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全的法律体系,具体规定了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权益,为企业发展创造了条件。但从目前看,生猪屠宰监管执法人员素质较低,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,再加上生猪屠宰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,对法律的规定知之甚少,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,不适应法制社会发展的新形势。生猪屠宰企业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还应学会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,努力争取公正、平等、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。

1 屠宰企业的行政许可权益

    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、《食品安全法》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生猪屠宰企业具有五项行政许可权益。

1.1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

    生猪屠宰加工是关系肉品卫生质量,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大事,属于特殊行业。生猪定点屠宰也是一种行政许可形式。所以,生猪屠宰符合《行政许可法》规定的许可条件,它与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定点屠宰制度是一致的。依照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规定,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实施先申请、后开工建设的建厂程序。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,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,经审查符合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规定条件,符合设置规划要求,获得书面决定同意后,方可开工建设。竣工后,经验收符合《条例》规定,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,也就是行政许可资格。

1.2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执业资格

    根据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规定,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许可制度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符合规定条件,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,这一规定与《行政许可法》的规定是一致的。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实施以来,全国共培训肉品品质检验人员23 400多人,并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关于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规定,颁发了肉品品质检验人员《执业资格证》,提高了肉品品质检验队伍的素质,生猪产品质量明显提高,人民吃肉比较安全,消费者比较满意。

1.3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许可资格

    肉品品质检验,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的关键。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赋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的许可。要求定点屠宰企业必须进行肉品品质检验,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,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,附具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》后方可出厂(场);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(含分割肉品)应当附具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》;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,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,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,进行无害化处理。

1.4 实施委托许可资格

    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,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。目前,我国肉品品质检验的问题较大,有的缺少检验能力。对这样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可以依据该法的规定,委托具有合法检验机构实施检验。

1.5 产品流通许可资格

    《行政许可法》规定,地方性法规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,设定的行政许可,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,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。这项规定,从法律上规定了生猪产品开展大流通、发展大市场的合法性。应该说,凡是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生产的生猪产品,都可以不受限制的流通。目前,我国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之问的屠宰规模、设施条件和产品质量相差较大,优质肉品与劣质肉品的市场竞争比较激烈,有的地方为了保护本地屠宰厂点有猪可杀,实行了地方封锁,不准外地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入;有的以定点屠宰为借口,不准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肉品进入本地销售;有的以本地屠宰企业可以保证市场供应为由,把外埠的肉品拒之门外,实行地方封锁,限制肉品流通。这种优不胜、劣不汰的现象较为普遍,既不利于扩大安全、卫生、健康肉品的正常流通,也严重影响了生猪产品市场流通秩序。应以法律为武器,打破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,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。但实施生猪产品流通,也是有条件的。根据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规定,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,其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。同时,参与流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的生猪产品,其条件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《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》(SBT10396—2005)的规定要求。也就是说,生猪产品流通也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条件。

2 屠宰企业的行政诉讼权益

    《行政诉讼法》是一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。根据该法的规定,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,有权依照该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2.1 行政处罚不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

    根据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规定,以下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诉讼。(1)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没收生猪、生猪产品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合法所得罚款的处罚,可以提起行政诉讼。(2)行政机关T作人员对生猪屠宰企业违法责令停业整顿、罚款处罚的,可以提起行政诉讼。(3)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的定点屠宰资格的,可以提起诉讼,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
2.2 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

    关于限制人身自南的行政强制,商务主管部门无权行使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,可以提起行政诉讼。

2.3 颁发证照不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

    行政机关颁发证照,是一种行政行为,是主管行政机关应公民或者组织的请求颁发的,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书面处理决定。对生猪屠宰来说,根据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关于证、章、标志牌管理的规定,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、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等级标志牌、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等级证书、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等级标识等,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。商务主管部门如果无故不予批准、不予颁发或不予答复,就是一种违法行为,其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可以提起行政诉讼。

2.4 其他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

    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下列行政行为之一的,可以提起诉讼。(1)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,比如缺乏事实根据的处罚。(2)适用法律、法规错误的行政行为,比如法律事实与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不对号。(3)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,比如不按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。(4)超越执法权限的行为,比如行政机关作出了超越本机关法定职权的行政决定。(5)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。(6)被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权的行政为。(7)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,等等。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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